close
一、法律名詞解釋
1.什麼是少年法庭先議權?
少年案件驚動公權力後,一律移送少年法庭,由法官決定少年案件走向,如少年人犯是否責付?情節輕微案件,是否交社福機構輔導,還是留在法院審理?所以警察受理少年案件後,不能自已決定如何處置,一律要移送到少年法庭.
2.案件已經和解,少年還要開庭嗎?
少年案件已經和解,但和解的是家長連帶的民事責任,法院還要了解少年的家庭管教問題,以決定是否予以適當保護處分。
3.什麼是責付?責付要繳錢嗎?
責付是將少年交給家長帶回管教,所以不需要繳費。
4.什麼是收容?同一個案子,為什麼只有我的孩子被收容?
少 年犯案被移送到法院後,法官會依少年個別情形做出收容或責付的裁定,收容就是暫時把少年放在少年觀護所一段時間,何時放人,要等開庭審理後再做決定。因為 少年案件要依個別處遇,也許您的孩子已是3犯、4犯,別的孩子只是初犯;也許您的孩子,是主謀或下手者,別的孩子只是幫助犯,所以會有不同結果。
5.什麼是同行?
少年的同行,就如大人的拘提,是強制少年到案的方法,如不準時出庭或不準時報到,接受執行,少年法庭法官即可批示同行,請法警或警察強制少年到案。
6.什麼是協尋?
少年的協尋,就如大人的通緝,少年行蹤不明時,請全國警察協助尋找少年到案。
7.什麼是免除?
少年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遵守規定,工作、讀書或習藝,讓生活重回正軌,表現良好,其保護管束無繼續執行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可以檢具事證,向少年法庭法官聲請免除。
8.什麼是留置觀察?
規避保護管束之執行,或違反有關規定,受2次以上勸導者,少年保護官可以向少年法庭聲請留置觀察。將少年留置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其他假日生活輔導及安置輔導處分,經法官勸導乙次以後,仍不改善者,亦得聲請留置觀察。
9.什麼是撤銷?
少年保護管束執行期間沒有悔改,繼續逃學、逃家、深夜遊蕩或忤逆家長,曾受留置觀察處分,或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情節重大,保護管束顯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可以向少年法庭聲請撤銷保護管束,將剩餘期間改付感化教育。
10.少年觸犯刑罰法令都不會被判刑嗎?
少年犯案時年滿14足歲,就有刑法上的刑事責任能力,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上的重罪案件,如殺人、販賣毒品等,就一定要移檢察官偵辦,並起訴判刑。只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時候,有獲判緩刑機會。
11.什麼是塗銷前科?
少年之保護處分自執行完畢日起算,3年後可以塗銷前科,即除了法院內部仍保有紀錄外,其他外面單位,包括警察局,都不應再有少年前科紀錄存在,少年報考軍校或到大公司就業,都不應查有前科資料。塗銷時間到,法院會主動做塗銷動作,當事人不必提出聲請。
12.什麼是協商式審理?
現 行法律少年審理程序採協商式審理,少年調查官及法官應先就少年非行行為之成因、過程,為必要之調查及了解。開庭審理時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法 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尋求對該少年最合適有效之矯治、輔導方式。經由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法官即 可將該協商所得結論的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筆錄,以完成該案件之裁定。
11.什麼是塗銷前科?
少年之保護處分自執行完畢日起算,3年後可以塗銷前科,即除了法院內部仍保有紀錄外,其他外面單位,包括警察局,都不應再有少年前科紀錄存在,少年報考軍校或到大公司就業,都不應查有前科資料。塗銷時間到,法院會主動做塗銷動作,當事人不必提出聲請。
12.什麼是協商式審理?
現 行法律少年審理程序採協商式審理,少年調查官及法官應先就少年非行行為之成因、過程,為必要之調查及了解。開庭審理時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法 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尋求對該少年最合適有效之矯治、輔導方式。經由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法官即 可將該協商所得結論的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筆錄,以完成該案件之裁定。
二、保護處分執行中常見問題
1.我要當兵了,還要報到嗎?
不一定。如果當兵前,表現良好,且執行已滿6個月,就可以聲請免除保護管束執行;反之,就得繼續報到或囑託軍隊執行。
2.我在台北工作,可不可以不報到?
不可以。不過可以安排假日或其他適當時間報到,或請求囑託到台北的法院執行。
3.在保護管束期間內並未再犯且都按時報到,為什麼會被留置觀察?
不再犯法是受保護管束少年最基本的自我要求,但若經常逃學、逃家、深夜遊蕩或頂撞父母,....且又屢勸不聽,經保護官以書面勸導達2次以上,還是未有改善者,保護官會以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而有觀察必要原因,予以聲請留置於少年觀護所做5日之觀察。
4.保護官,請問我什麼時候可以結案?
法律規定執行滿6個月後,表現良好者,可以聲請免除,但必頇做到:
a.報到正常,虛心接受輔導。
a.報到正常,虛心接受輔導。
b.國中以下的學生,要正常上學,遵守校規,完成國中學業。
c.在家生活作息正常,聽從父母的管教,不逃家,不夜歸...等。
d.其他優良表現:習藝認真、工作穩定、或經濟獨立...等。
如果表現良好,可以提出具體事證(成績單、工證證明...)給保護官,請他幫你聲請免除。
如果表現良好,可以提出具體事證(成績單、工證證明...)給保護官,請他幫你聲請免除。
5.少年外出工作就業,未與家人聯絡,亦未按期報到,該如何處理?
家長除主動報警尋人外,並應告知少年保護官事實真相,如有必要,少年保護官可聲請同行或協尋。
6.少年如因就學、就業或遷址至轄區外,不便到院報到,應如何處理?
少年或家長可檢具事證(如在學證明、戶口名簿影本或工作證明等),逕向少年保護官報告,並聲請囑託該地之同級法院所屬保護官接續執行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
7.何謂感化教育?有那些機構在執行?
感化教育係少年保護處分之一,對於少年按其肇事性質、家庭背景、受保護處分之前科紀錄、品性、性格等情狀,令入少年輔育院接受教育訓練之處分。全國目前有桃園輔育院、新竹誠正中學和彰化輔育院三所感化教育機構;而女生只能在彰化輔育院執行。
8.少年報到卡遺失,是否可以申請補發?
報到卡係法院執行保護管束很重要的紀錄依據,應妥善保管,惟不慎遺失時,可逕向該股保護官申請補發。
9.少年與成年保護管束有何差別?
依現行法律制度,少年保護管束由法院少年保護官掌理。成年保護管束,則由檢察署觀護人負責執行。在性質上前者著重少年保護處分;後者著重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之執行。
10.何謂「勞動服務」?
勞動服務係附隨於保護管束同時諭知,其立法意旨在於令少年勞動筋骨,服務社會,以達改過遷善目的,其執行之內容、方式、時間、地點,依各地方法院保護官之決定而定。
11.少年入輔育院會不會變本加厲,反而學壞?
視個別差異而定。有些少年入院後,懂得自我反省,因而積極改過自新。亦有執迷不悟者,可能會影響其感化教育之成效。家長能否定期前往探視,讓少年感受家長的關心,重建親子關係,也是少年能否改過向善的重要因素。
12.安置輔導之意義何在?
為提供少年一較其原生家庭健康之成長環境,讓少年暫時(法定期間二年)離開家庭,接受安置機構的專業協助,期望透過此積極改變少年之生活環境及機構之專業協助,少年能順利成長,並早日回歸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
13.少年受假日輔導、保護管束之處分,是否會影響其報考軍校或升學?
針對少年學業問題,法務部、教育部及國防部己充分交換意見,並取得共識,不能以少年受保護處分為由,拒絕其報考軍校或入學。因此有志就讀軍校的少年,不妨報考,但仍應注意各校招生簡章之報考資格與規定。
14.少年保護管束之資料,是否會送至派出所或其他機關?或影響少年之就學、就業?
受 保護管束少年之資料,非依法令,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提供。惟其犯案之裁判結果,偵審機關通常會寄達當地派出所予以登錄列管。但此紀錄應不致影響其就 學、就業。蓋少年法院(庭)於少年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 銷。
15.父母可否因少年在保護管期間表現不良,而要求撤銷其保護管束,送交感化教育?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行狀不良,有具體事證,經一定程序,少年保護官可聲請撤銷其保護管束,送交感化教育。惟此類情形,宜由家長與少年保護官為必要之會談,並提出事證,足認保護管束有難期收效之虞,少年保護官再據此聲請撤銷較為妥適。
16.報到時間可否訂在於假日時段較為方便?
受保護管束少年之例行報到,原則上以保護官指定期日之公家機關上班時間,到院報到為宜。但保護官得斟酌少年之個別狀況(教育或職業),權宜改至例假日或其他時段,俾便報到。
7.何謂感化教育?有那些機構在執行?
感化教育係少年保護處分之一,對於少年按其肇事性質、家庭背景、受保護處分之前科紀錄、品性、性格等情狀,令入少年輔育院接受教育訓練之處分。全國目前有桃園輔育院、新竹誠正中學和彰化輔育院三所感化教育機構;而女生只能在彰化輔育院執行。
8.少年報到卡遺失,是否可以申請補發?
報到卡係法院執行保護管束很重要的紀錄依據,應妥善保管,惟不慎遺失時,可逕向該股保護官申請補發。
9.少年與成年保護管束有何差別?
依現行法律制度,少年保護管束由法院少年保護官掌理。成年保護管束,則由檢察署觀護人負責執行。在性質上前者著重少年保護處分;後者著重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之執行。
10.何謂「勞動服務」?
勞動服務係附隨於保護管束同時諭知,其立法意旨在於令少年勞動筋骨,服務社會,以達改過遷善目的,其執行之內容、方式、時間、地點,依各地方法院保護官之決定而定。
11.少年入輔育院會不會變本加厲,反而學壞?
視個別差異而定。有些少年入院後,懂得自我反省,因而積極改過自新。亦有執迷不悟者,可能會影響其感化教育之成效。家長能否定期前往探視,讓少年感受家長的關心,重建親子關係,也是少年能否改過向善的重要因素。
12.安置輔導之意義何在?
為提供少年一較其原生家庭健康之成長環境,讓少年暫時(法定期間二年)離開家庭,接受安置機構的專業協助,期望透過此積極改變少年之生活環境及機構之專業協助,少年能順利成長,並早日回歸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
13.少年受假日輔導、保護管束之處分,是否會影響其報考軍校或升學?
針對少年學業問題,法務部、教育部及國防部己充分交換意見,並取得共識,不能以少年受保護處分為由,拒絕其報考軍校或入學。因此有志就讀軍校的少年,不妨報考,但仍應注意各校招生簡章之報考資格與規定。
14.少年保護管束之資料,是否會送至派出所或其他機關?或影響少年之就學、就業?
受 保護管束少年之資料,非依法令,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提供。惟其犯案之裁判結果,偵審機關通常會寄達當地派出所予以登錄列管。但此紀錄應不致影響其就 學、就業。蓋少年法院(庭)於少年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 銷。
15.父母可否因少年在保護管期間表現不良,而要求撤銷其保護管束,送交感化教育?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行狀不良,有具體事證,經一定程序,少年保護官可聲請撤銷其保護管束,送交感化教育。惟此類情形,宜由家長與少年保護官為必要之會談,並提出事證,足認保護管束有難期收效之虞,少年保護官再據此聲請撤銷較為妥適。
16.報到時間可否訂在於假日時段較為方便?
受保護管束少年之例行報到,原則上以保護官指定期日之公家機關上班時間,到院報到為宜。但保護官得斟酌少年之個別狀況(教育或職業),權宜改至例假日或其他時段,俾便報到。
少年法定代理人忽視管教,致子女犯罪時,其法定代理人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八十四條「少年之法定代理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 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