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保護相關法令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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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力與責任的規定:
(一)青少年的行為能力規範
1.青少年為「限制行為能力者」原則上從事各種法律行為,均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有效力。(民法)
2.民法特別允許的行為:接受學校獎學金、用父母給的零用錢購買東西、從事活動(看電影、搭計程車、到飯館吃飯、購買文具…)
(二)青少年的刑事責任能力
1.中學生處於14歲以上~18歲以下,限制責任能力之人,不適用刑罰,適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犯罪行為從寬處理,以教化代替處罰。
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犯必須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發生後已滿18歲者,犯罪情節重大,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才會移送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偵查。
三、青少年階段重要法律:
(一)少年福利法:
1.保護措施:規定青少年不可抽菸、喝酒或嚼檳榔,出入酒家、酒吧、酒館、舞廳、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妨害發展之場所。不得觀看、閱讀有關暴力、色情的錄影帶或書籍等。另一方面要求業者及青少年父母不讓青少年從事上述之行為,否則受罰。
2.福利措施:年滿15歲有進修、就業意願者,政府應按其性向與志願給予輔導。家中重大變故,無法在家生活者,應予安置與輔導。
(二)性自主權:
1.定義:男女在認知與身體均發育完全,具有表示同意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能力。
2.限制:刑法為保護未成年的青少年,規定未滿16歲之男女,由於身體發育尚未成熟,沒有「性自主」判斷能力,因此不具「性自主權」。
3.刑罰:刑法第227條(對16歲以下幼年人性交、猥褻罪)
(1)未滿14歲之男女:
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猥褻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
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兩小無猜條款」:刑法第227條之ㄧ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刑法第229條之ㄧ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4.相關保護:(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年齡提高至18歲,與未滿18歲之人進行性交易等行為,均會受到有期徒刑或罰金之處罰。從事性交易當事人則裁定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以2年特殊教育。
5.結婚年齡(民法規範)
(1)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
(2)未成年人結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未同意時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於得知事實起逾6個月或結婚已逾1年或已懷胎者,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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